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大勇。
被执行人:常军。
被执行人:刘玉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大勇与被执行人常军、刘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常军、刘玉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常军所有的地下车库经过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现在以地下车位中的8725.2平方米地下车位(详见附图)作价9272447.04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常军的位于大同区节能小区的地下车位8725.2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图)作价9272447.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史大勇抵偿借款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合计9272447.04元,该地下车位8725.2平方米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史大勇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史大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办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