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张浩罚金17.2万元。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浩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在被执行人张浩名下有二处房产,均被查封,且均与高春雪共同共有无法执行,其它执行措施已穷尽,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中对张浩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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