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张浩罚金17.2万元。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浩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在被执行人张浩名下有二处房产,均被查封,且均与高春雪共同共有无法执行,其它执行措施已穷尽,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中对张浩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