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贤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德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40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7821P。。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罗贤华与唐德彬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华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贤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贤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世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野 书 记 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