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