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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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