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刘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红亮与被执行人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小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亮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在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进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388元,尚有1538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周建军 审 判 员 郑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世豪 书 记 员 曹 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