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 被告:陈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于桂花与被告陈长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桂花于2018年4月28日以陈长清夫妇赔偿完各项费用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桂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敏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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