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 被告:陈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于桂花与被告陈长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桂花于2018年4月28日以陈长清夫妇赔偿完各项费用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桂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敏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