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宋某,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一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一汽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香平 书记员 郝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