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村民委员会,类型村民委员会,地址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1081A10585121M。
法定代表人:蒋字臣,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富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经济开发区曹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0128084。
法定代表人:段云川。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富强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多年未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判决仅以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解除请求,不妥。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要着重考虑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问题,做好调解工作和稳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岔河集乡曹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