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杨超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永东诉被告杨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超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永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将12000元借给被告,并由被告对该借款签署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还清款项,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宁永东提供的证人张某证言、张某与被告杨超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原告宁永东陈述涉案借款由被告杨超敏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被告杨超敏通过张某的微信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仍欠12000元借款未归还的情况,因此,涉案借款不是由原告宁永东个人享有合同权利义务,原告宁永东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宁永东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永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永东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宁永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燕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