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仝太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岭,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浩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仝太松诉被告龚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太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浩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仝太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20年11月2日,原告将8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承诺一周后还款。此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龚浩文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日,原告通过手机工商银行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80000元,并通过微信号为“tongtaisong”的微信向被告名为“wxid-4qtixdip8e3112”的微信发送转账电子回单,被告回复原告“好的,下周哈”。2020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微信称“这个钱我一定尽快给你转了”。2020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微信称“松叔,下周一二我去郑州找你,给你个说法。稍微给我点时间,钱一份不会少的”。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龚浩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中,被告龚浩文向原告仝太松借款80000元,有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被告龚浩文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龚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仝太松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龚浩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