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117号、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98942。 法定代表人:梅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芳,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因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兆水在监狱服刑,经沟通,因新冠肺炎疫情监狱并未对外开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监狱并未对外开放,该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