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华,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士同、周姣姣,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桂芹,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雅[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20日,非法占用位于雅周镇周机村4组的土地进行农具和农作物仓库建设,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77平方米。经对照雅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系基本农田,为禁止建设区,不符合雅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雅[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申请人退出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77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3080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国土行决雅[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