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赵小芳申请王海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21民初47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6月4日,解除王海麟的招商银行长沙梅溪湖支行账号62×××66的冻结,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解除广东亚铝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广州番禺富华支行账号44×××49的冻结于10日办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