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炎陵县xx局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5月26日被绥阳县xx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炎陵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建经林某(已判决)介绍,在贵州省遵义市,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平安银行卡(卡号62×××47)、手机、身份证交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为其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按照要求在支付结算时进行人脸识别等验证,后获利1000元。
本院查明
经查,李建在提供平安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期间,该银行卡共计汇入人民币158万余元,其中李某1、李某2、张某1等2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920015元进入李建提供的中国平安银行卡内流转。
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建向xx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建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张某1、方某、张某2、黄某、马某、江某、郑某、许某、赵某1、安某、陶某、徐某、张某3、杨某、周某、刘某、李某3、赵某2、蔡某、张某4、蒋某、仁茹芳等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李建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林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2、对被告人李建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