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袛龙。
被执行人:徐敏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敏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敏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徐敏成名下财付通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