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7KM65K。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灏,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市遥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民委员会博头岭小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NWF1XG。
法定代表人:叶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遥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87.44元,由原告广东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