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铜,男,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铜诉被告中南世纪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李兴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兴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