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仁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黄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仁苏与被告黄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仁苏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项海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欣 代书记员 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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