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王心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忠明与王心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关于岳忠明与王心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心美向申请执行人岳忠明已支付劳务费15000元;对剩下案款12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完毕。二、如王心美未按照本协议履行所确定的款项,所产生的后果由王心美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岳忠明同意被执行人王心美提出的还款计划并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心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忠明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新3124民初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克赛尔江·阿尤甫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艾孜孜 · 吾买尔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