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海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潘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贵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海燕与潘磊、潘广军、张桂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执恢29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