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蓉,女,****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泽鹏,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蓉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涟、检察官助理王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蓉及其辩护人董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蓉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拉客招嫖,在贵阳市南明区天鹅恋酒店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夏某某在该酒店717房与嫖客姜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介绍卖淫女黄某某与嫖客段某某在该酒店709房进行卖淫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蓉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蓉的供述、证人姜某某、杨某、夏某某、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王蓉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蓉在本案中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蓉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王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伊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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