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身份证号码:×××
被告:包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诉被告包某民间借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