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6月、7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勇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李勇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勇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2021年7月9日本院向瓜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勇无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7月9日本院向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瓜州县办事处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勇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截止2021年7月15日,已执行借款0元,未执行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吴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涂玉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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