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某某,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07481207Y。
法定代表人:林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湘西自治州成美建材有限公司、林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的4,800,000元继续依法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继续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为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