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鹏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洒金南路福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76044237T。
法定代表人:刘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凤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33000905。
法定代表人:戴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男。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鹏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福泉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9日,贵州鹏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贵州鹏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5013元,保全费3633元,共计8646元,由原告贵州鹏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