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0787101Y。

法定代表人:余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梦县鑫维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152—**/div>

法定代表人:涂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152—**/div>

法定代表人:管维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涂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康德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管维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朱玲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梦县鑫维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国民、康德荣、管维升、朱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9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梦县鑫维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国民、康德荣、管维升、朱玲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云梦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鄂09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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