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系西昌市经济实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公路养护事业发展中心(原西昌市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01452705327R),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君,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正芳,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任伟林与被告西昌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任伟林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伟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伟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8.00元,减半收取计4209.00元,由原告任伟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