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域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051136X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健康路军垦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玥廷,女,汉族,该公司文员,住××。
被执行人:王想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9连职工,住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域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想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金额371198.43元,执行费2826.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