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丁国兴,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正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贾正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贾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王晗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超 书记员缪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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