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远,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殷云峰、王某、某警通公司、某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某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警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XXXXXXXX的存款55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某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XXXXXXXX的存款562279.7元。申请人马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单号: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某警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的存款55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某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的存款562279.7元。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马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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