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贤马。 被执行人骆际田。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贤马与被执行人骆际田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贤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骆际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郑贤马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967,052元(其中:1、价款1,900,000元;2、诉讼费45,200元,执行费21,852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骆际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郑贤马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郑贤马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