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9154702461。
负责人:罗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义荣,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茜,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丁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王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0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丁洋、王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以双方需要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0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成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