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锦,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旭灵,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