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某。 被告:陈某。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与被告陈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6日,陈某因个人原因向我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30日,并约定逾期月利率2%。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胡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熊某提交的《借条》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胡某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6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熊某人民币60000元整,到期还款日为2020年11月30日,逾期未还将按照月利率2%收取。今借人:陈某”。胡某在借条上写明“愿意全额担保,担保人:胡某”之后,被告未还款,导致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未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胡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陈某、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熊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6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尧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