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羌白镇白马营村二组,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古镇巷。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马家村四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8666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