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龙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阁,该公司经理。 被告:遂平县和兴镇刘桥小学,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和兴镇刘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鹏搏,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和兴镇刘桥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河南龙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5时,地点为本院第,地点为本院第第十三法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龙之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