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英山县。
被告:马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马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小平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刘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