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澳斯曼卫浴专卖店,住所地:玉龙县黄山镇嘉和建材城D2栋30-33号。 经营者:杨竹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和云生,男,****年**月**日出生,纳西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澳斯曼卫浴专卖店与被告和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澳斯曼卫浴专卖店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澳斯曼卫浴专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澳斯曼卫浴专卖店承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和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