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住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郝艳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锋 书 记 员 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