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固达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XXX。
法定代表人田炜。
被执行人东莞市闽荔达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法定代表人周军英。
被执行人陈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XXX。
被执行人周军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XXX。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4月22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延迟履行金、受理费3124.4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达在中国银行东莞XX支行的65×××80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58.36元。
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达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XXX分理处的22×××91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68.96元。
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达在光大银行东莞XX的38×××31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58.23元。
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军英在光大银行东莞XXX的38×××49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0.39元。
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军英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的62×××12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201.79元。
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军英在中国银行东莞XX行的73×××57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81.93元。
(二)不动产:于2020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达名下位于福建省××城区××镇××小区××区××楼××、××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闽(2020)莆田市不动产权第LCXXX0、LCXXX1号],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7日止。
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因冻结、查封期限届满自行解除冻结、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2021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需要。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1973执4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