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梁景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代理人:区思源,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敏惠,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财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曾树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财娣与被执行人曾树基执行一案【案号为(2021)粤1973执3365号】,异议人梁景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撤回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梁景豪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梁景豪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能耀 审 判 员 朱红奎 审 判 员 莫芷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汝祥 书 记 员 林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