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