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山中学北面。 法定代表人:莫宗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玲,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翠怡,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公司)与被告梁卓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玲到庭参加诉讼,梁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卓勇支付欠款14095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31日利息为2758.58元;自2020年5月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富祥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梁卓勇支付。事实和理由:富祥公司与梁卓勇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开平富祥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由梁卓勇承租位于开平市。2018年5月2日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签订了《欠款合同协议》,确认经抵扣后梁卓勇仍欠富祥公司140953元,应于2020年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富祥公司曾多次催梁卓勇付清欠款,但梁卓勇仍不支付,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梁卓勇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富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梁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富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14日,富祥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梁卓勇(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开平富祥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坐落于开平市,用于餐饮,租赁期限为8年。2018年5月2日双方就解除《开平富祥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事宜签订了《欠款合同协议》,确认截止2018年4月19日梁卓勇欠富祥公司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共计260953元,双方协商将商铺内所有设备装修抵扣120000元,经抵扣后梁卓勇尚欠富祥公司140953元,欠款应于2020年5月1日前还清。但经多次催告,梁卓勇至今没有支付,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梁卓勇是否拖欠富祥公司租金,金额是多少,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富祥公司与梁卓勇签订的《开平富祥农贸市场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自觉履行。富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梁卓勇使用,梁卓勇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给富祥公司。2018年5月2日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欠款合同协议》,该协议是经双方针对原租赁合同,梁卓勇尚欠富祥公司的租金等进行结算后,自愿签订的,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梁卓勇已支付拖欠的140953元,富祥公司请求梁卓勇支付,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富祥公司请求梁卓勇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409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梁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卓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409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给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4.23元(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被告梁卓勇负担(经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此受理费3174.23元由被告梁卓勇直接支付给原告开平市富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飞燕 人民陪审员 梁锦潮 人民陪审员 罗疆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关悦栋 书 记 员 曹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