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康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撤诉理由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