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2,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