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启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