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马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马居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刘有忠与马廷峰、马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廷峰、马居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有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6791元。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698.95元可供执行,暂无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698.95元。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8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796.95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有忠。
综上,被执行人马廷峰、马居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有忠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