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仁创,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熊宜,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王仁创与熊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书,熊宜支付王仁创工程款64000元并给付王仁创案件受理费700元。熊宜未履行上述义务,王仁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熊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熊宜到庭接受了询问并报告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上述途径未查明被执行人足以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宜在道真县有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400800),于2018年10月11日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桥信用社设定抵押。
四、经询问被执行人熊宜,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熊宜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仁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
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熊宜在道真县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王仁创以该房屋价值远不足以实现包括其在内的同期申请执行熊宜的债权人的权益,且鉴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该住宅予以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325执5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