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某,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西马峪村村民。

被执行人:清徐县东城停车场。

经营者:曹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刘某,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罗家庄村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审理经过 成某与清徐县东城停车场、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1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68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存款账户已冻结,查无车辆登记。

本院查明 3.本院于2021年3月4日派人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徐分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太原市范围内没有住房公积金。

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派人到清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5.本院已按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