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革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张实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革均与被执行人张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83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2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案件款24839元,同时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莱茵湖畔小区(一期)2号楼4单元102室(面积172.12m²)房产一套为本案确定的案件款做保证,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即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即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2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慧 审判员 吐尔洪·塔力普 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米热·依力哈木